交易條款說明書
■旅行安排契約的目的
本公司經由顧客的委託,以代理、仲介、代辦等方式,讓顧客能使用其申請的設施,是本公司所提供的旅行安排服務。
■申請時的請求
如果您預約人數為複數時,請以一個代表者的名稱申請。本公司會以申請時的代表者作為契約對象的負責人,以進行旅行業務的交易安排。
■申請方式及履行契約的成立
預約申請輸入畫面中,請依照必要事項的規定下進行申請。
預約申請表格的送出及接收,不代表旅行契約的簽訂完成。
在完成與顧客的預約申請確認後,從本公司送出預約完成信件至顧客方時,旅行契約即算成立。
■有關旅行費用的支付
請當天直接付款給申請預約的各設施。但是支付條件應以各設施的規定為基準。
■旅行契約的解除
若因為顧客自身原因而造成預約取消時,需向您收取各設施所規定的取消手續費用。
1)若需取消預約時,請使用您預約受理信件中所記載的密碼及預約申請時的電子郵件地址,登入您的顧客管理系統,進行取消手續。
此外,您也可以透過本公司所送出的預約受理信件,或是預約完成信件,回覆並且註明您希望取消預約等內容。
預約取消時,以下情況視為成立。
- ・活動日前一天(六日除外)的日本時間下午5點半為止,由顧客提出取消申請,並且收到本公司所送出的預約取消完成信件後,視為預約取消成立。
- ・經由主辦單位的通知活動取消,並由本公司將取消事宜透過電話或郵件通知顧客時,視為預約取消成立。
2)由於下列事由造成旅行中止時,將不收取取消手續費用。
因天災地禍、戰亂、暴動、政府機關的命令、交通運輸及住宿設施等停止提供旅行服務時,造成旅行的安全無法順利實施或在不可能性極大的情況下的旅行中止,將不收取取消手續費用。
■本公司的責任
1)本公司在履行旅行合約的安排時,如因本公司或是主辦單位故意或過失,而造成顧客的損失將由本公司賠償。但只限從損害發生日算起2年以內(行李相關損失須於14天以內)自行通知本公司的情況下。此外,有關行李的損失的賠償額度限1人15萬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不受此制約)。
2)以下所列事由使旅行者受到損害時,原則上本公司對於上面所述的將不負責任。
- ① 因天災地禍、戰亂、暴動的發生,造成旅行日程的變更或是旅行的中止。
- ② 因交通運輸、住宿設施的事故或火災的發生,造成旅行日程的變更或是旅行的中止。
- ③ 因政府機關的命令、傳染病的隔離的發生,造成旅行日程的變更或是旅行的中止。
- ④ 在自行行動中所發生的事故
- ⑤ 食物中毒
- ⑥ 盗竊
- ⑦ 因交通運輸機關的延遲、交通堵塞、行程更改、路線變化等,造成旅行日程的變更或縮短在目的地的滯留時間。
■顧客的責任
- ・因顧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公司造成損害時,應由顧客進行損害的賠償。
- ・顧客須積極利用本公司所提供的訊息,並且應該極力理解對於合約內所記載的顧客權利、義務等其他有關旅行安排契約的內容。
- ・於旅行開始後,如果顧客發現契約中記載的旅行內容與實際有異時,應迅速通知本公司。
■有關個人情報管理
顧客所提供的個人隱私資訊,將由本公司按照個人隱私政策進行妥善管理。
■有關旅行安排契約條款
此條款裡沒有規定的事項是根據本公司旅遊業條款(旅行安排契約的部分)所制定。如果有需要印製本公司旅行業條款的顧客,可向本公司申請。此外也可以參照此處。
在您接受此旅行合約時,請務必詳讀交易條款說明書、旅行條款書、各社的手冊記載內容等。
此外,在您接受旅行合約時,需領取旅行條款說明書或者將其列印出來。